【專題演講】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及意思表示錯誤(活動代碼32014)
講座名稱: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及意思表示錯誤
講師:陳聰富教授(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)
活動時間:113/05/08(三)20:30~22:10
活動地點:進修部大樓ES217
活動摘要:
契約之成立,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,
必須當事人具有受契約拘束之意思。此項締約意思,表現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中。學界通說認為,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(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)並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,致使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僅剩外部的表示行為,當事人的締約意思無所附麗,顯非妥當。
在物之性質的錯誤,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,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,並無本質上的不同。在雙方動機錯誤,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,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。使學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。
藉此講座邀請「陳聰富教授」為我們法學院同學解析民法重要章節及開啟法律人的慎密思維邏輯。
主辦單位:進修部法律學系系學會
協辦單位:進修部法律學系
報名網址:http://activity.dsa.fju.edu.tw/Activity.jsp?activityID=32014
※財法系&法律系&雙主修同學全程參加可認證學習護照「L-8」乙次。
講師:陳聰富教授(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)
活動時間:113/05/08(三)20:30~22:10
活動地點:進修部大樓ES217
活動摘要:
契約之成立,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,
必須當事人具有受契約拘束之意思。此項締約意思,表現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中。學界通說認為,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(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)並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,致使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僅剩外部的表示行為,當事人的締約意思無所附麗,顯非妥當。
在物之性質的錯誤,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,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,並無本質上的不同。在雙方動機錯誤,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,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。使學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。
藉此講座邀請「陳聰富教授」為我們法學院同學解析民法重要章節及開啟法律人的慎密思維邏輯。
主辦單位:進修部法律學系系學會
協辦單位:進修部法律學系
報名網址:http://activity.dsa.fju.edu.tw/Activity.jsp?activityID=32014
※財法系&法律系&雙主修同學全程參加可認證學習護照「L-8」乙次。